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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 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为职工家属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油田规划区域内,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管理,各物业管理公司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单位,有权利依照本规定对外长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居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环境卫生
第五条 小区居民要事事讲文明,处处讲文明,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
第六条 小区内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垃圾日产日清,全天保洁。居民必须按时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非收集时间禁止垃圾外倒,更不准从窗口、阳台向下抛掷,违者每次收取清理费5--20元。
第七条 小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建筑垃圾均应运到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要由产出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每次缴纳清理费10--200元。
第八条 经允许进入小区的运输车辆,不得泄漏、遗撒、污染环境,违者每平方米收取清理费4元。
第九条 小区内花园、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倾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每次收取清理费5--10元。
第十条 严禁在小区内乱写、乱画、乱贴、违者每处收取清理费5--10元。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十一条 住户不准在小区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违者每平方米收取清理费5元。
第十二条 信鸽协会成员饲养信鸽,经信鸽协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到指定位置饲养,否则予以取缔没收。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违者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饲养寄居宠物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并由防疫部门定期防疫。
第十三条 不准随意在门户外硬化土地、道路、筑垒台阶等,违者每平方米收取清理费30--50元。
第十四条 各居民楼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楼梯走廊的公共卫生,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住户室内影响不的干扰他人休息,晚十点以后,不得高声喧哗。
第十六条 楼上住户不得在窗外晾晒衣物、摆放花盆、悬挂杂物,没发现一处收取管理费10元。
第十七条 不准在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不得在户外、楼梯间和未封闭阳台搭棚、架等有碍管瞻的设施,违者每处收清理费20--50元。
第十八条 各住宅小区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到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燃放,违者每次收取环境污染费30元。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小区绿地,确需占用或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社区规划绿化部门批准。违者每平方米收取赔偿费300--500元。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社区规划绿化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补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擅自砍伐、移植的,每株收取赔偿费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地,做到"八不准",即:不准在树上拴绳、拉铁丝晾晒衣物、挂卖商品或做广告;不准在绿地内摆摊设点;不准摇树攀枝、采花摘果;不准践踏和焚烧草坪绿篱;不准毁坏园林设施;不准在树旁和绿地内挖坑取土、开垦种菜;不准在树旁和绿地堆放、大建、倾倒垃圾及有害物质;不准人畜车辆乱停乱放损坏花木和绿地。在绿地、绿带、花摊等保护范围内取土、挖坑、种菜、倾倒垃圾、堆放废弃物或排放污水、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每次收清理费50--100元;擅自在绿地摆摊设点、搭棚、围墙、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者,每次收清理费50--200元;攀爬、刻划、践踏、碾压树木花草的,每次收赔偿费20--100元。
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如路灯、道路、栏、花坛、消防设备、自行车棚、公厕、围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是要求进入住宅小区施工的单位,须持有关手续到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合同》,并交纳1000--5000元的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小区环境容貌。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要及时情韵。临街工地应设护栏或围布遮拦,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场地,若清理不及时影响小区容貌或填埋建筑垃圾影响后续绿化的,每次收取环境清理费500--1000元;因施工造成道路、绿地等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住宅区内接引和改变各种线路和管道,挖掘道路时,应事先与物业单位取得联系,并经社区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责令停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小区内搞违章建筑,违者每平方米收取拆除废50--100元。
第五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户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保安人员,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搞好治安防范。
第二十八条 小区门卫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人员全天候巡逻值班,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制止或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登记。小区留住、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及时向保安人员申报,并于3天内到公安机关进行暂住登记。
第三十条 严禁收废品、捡破烂和叫卖人员进入小区,对未经允许进入小区的,收取管理费5--10元。
第三十一条 小区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卖淫等扰乱治安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或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小区内从事相面、算卦灯迷信活动,违者每次收取管理费20元,屡教不改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住户发现刑事案件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同保安人员联系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严格保护现场。
第三十四条 小区保安人员必须着装统一并佩戴保安标志。任何人不得妨碍保安人员执行公务,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六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小区门卫、保安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或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收取管理费10--5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七条 出租车、拖拉机、畜力车和2.5吨以上大货车一般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需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违者每次收取管理费20--50元。
第三十八条 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违者收取环境治理费100--500元。
第三十九条 进入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只准在主干道行使,严禁驶入栋间支道、人行道和绿地,违者收取管理费20--50元;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进入小区限速每小时10公里,禁鸣喇叭,违者收取管理费10--30元。
第四十一条 除执行任务外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及殡葬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二条 住宅小区设立的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该小区保安人员负责管理,车辆可随时进出停放。
第四十三条 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指定停车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违者收取管理费20元。
第四十四条 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后,须向管理人员林区停车牌,并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凭停车牌取车,管理人员要安排放行。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内不得试刹车、学家车,违者收取管理费10--20元。
第四十六条 小区自行车棚昼夜提供有偿服务。住户须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停车牌,按月交纳停车费。
第四十七条 住户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必须服从看护人员管理,按存车牌号码定位存放,停车落锁。未按规定存放加锁而造成丢失,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 车主凭存车牌领取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停车牌丢失后,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凭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看护人员登记后,领取车辆,并交纳车牌制作费,补办停车牌。
第四十九条 自行车棚内车辆丢失、北道,由看管人员照价赔偿。
第八章 商业摊点管理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在小区内进行商业经营的须经物业管理单位批准。
第五十一条 外来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管理,遵守小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经营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卫生费。对不服从管理,乱摆、乱设摊点的,每次收取管理费20元。
第五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办生产加工企业,开办饮食、娱乐业不得污染小区环境,违者收取环境治理非100--2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各类经营商户,因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保持经营区域清洁卫生。否则,每次收取清理费10--20元。
第五十四条 任何店内经营者,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所。违者限期搬回,恢复原状,逾期不改者没收其物品。
第五十五条 各经营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指示牌等,违者每处收取清理费10--50元。
第五十六条 小区内任何商业店铺不得容留与本店无关人员。商店夜间留宿人员必须报物业管理单位批准,违者每月收取管理费30--50元。
第五十七条 经营商户不得随意动用水电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备,违者每次收起管理非100--2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章 房屋搬迁管理
第五十八条 住户千处房屋,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保证房屋内设施齐全,完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五十九条 室内、院外卫生有迁出户负责打扫干净,违者收取清理费50--100元。
第六十条 住户入住前,需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居民公约》,服从统一管理,并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
第十章 房屋装修管理
第六十一条 住户进行室内装修,需事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按工程量大小,时间长短交纳500--2000元保证金,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住户负责。
第六十二条 装修工人必须持有物业管理单位发给的出入卡(每卡收费2元)方可进入小区施工。
第六十三条 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应保证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受破坏,对随意改变门窗位置、破坏墙体,违反规定在二楼以上铺设地板砖者,责令恢复原状,并收取管理费200--1000元。如危及他人或损坏公物应负全面责任;不准将垃圾、布屑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住户应付全部维修费用。
第六十四条 装修住房不能影响他人休息,早六点以前、午休时间和晚八点以后必须停工。否则,每发现或投诉一次,除强行制止外,每次管理费20---100元。
第六十五条 装修住房必须保证该楼的卫生清洁,装修时所产生的废料、余泥、杂物、垃圾,要自行清运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清理运输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六十六条 装修完毕,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应按规定如数从保证金中扣除。若无违章,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四十七条 住户安装空调、防盗门、防盗网或遮阳伞等,须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统一规定在指定位置安装,违者每处收取拆除废50--100元。
第十一章 服务费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居民必须按规定及时间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费用必须开具收费单据,全部费用上交物业公司财务部门,专项用于小区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以上条款执行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占具体执行。社区管理中心房产物业科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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