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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胜利油田住户用水、电、气计量说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规范计量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油田住户的生活用水、电、气,一律适用本细则。
油田住户,是指油田辖区内各住宅小区的住户和油田辖区外由油田职工聚居形成的住宅小区的住户。
生活用水,是指油田内外的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住户提供的生活用水。
生活用电,是指油田内外的供电单位以公共供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向住户提供的低压生活用电。
生活用气,是指油田内外的工期单位以公共供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住户提供的生活用气和以罐装方式向用户提供的液化气。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三条 住户生活用水、电、气,一律装表计算。
(一) 已具备安装户表的,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全部安装完毕。
(二) 未具备安装户表条件的平房、公寓等,应统一安装分表。
户表指住宅内安装的供住户计量用的水、电、气表。
分表指总表后安装的供一层(栋)住户计量用的水、电、气表。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 据公共事业管理部是油田住户用水、电、气抄表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油田各相关处室对住户用水、电、气抄表计量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 各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住户用水、电、气抄表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置专门的计量收费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抄表工。
管理单位,是指各社区管理中心、龙口基地管理中心、油田驻外机构等对住户用水、电、气收费进行管理的单位。
(三) 职工发薪单位负责配合管理单位做好水、电、气抄表计量工作和费用的代扣代缴。
第五条 各管理单位统一于每月15日到20日,组织对住户用水、电、气进行抄表计量。
各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入户抄表计量,不得超前或延后。
第六条 专(兼)职抄表员的管理
a) 抄表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b) 各小区的抄表员应相对固定,管理单位应将抄表员的姓名、照片等有关信息定期在各小区指定位置公示。
c) 抄表员应在《住户水、电、气用量登记卡》、《住户水、电、气用量登记表》上,如实记录住户水、电、气表示值,并对住户开具油田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发票。
d) 抄表员抄表时一律佩带各管理单位统一的证章。
第七条 住户应主动配合抄表员的工作。
(一) 住户在核对"三表"示值无误后,及时在《住户水、电、气用量登记卡》、《住户水、电、气用量登记表》上签字。
(二) 住户应妥善保存好《住户水、电、气用量登记卡》,严禁住户私自填写或改动数值。
(三) 享受减免待遇的住户应主动出示油田统一印发的《住户水、电、气费减免证》,否则不予减免、电、气费。
第三章 计量仪表的管理
第八条 各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住户用水、电、气表的配套安装、维修保养、送检及新建住
宅水、电、气表的检查验收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油田的有关规定采购仪表,并入 库验收。
第九条 各管理单位应做好辖区内住户用水、电、气表的配套安装工作,严格监督管理。
(一) 住户的水、电、气表安装前,必须经局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定检定资格的计量机构检定和铅封,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严禁住户私自拆换水、电、气表或任意拆动铅封。
(三) 住户不得擅自改装电力线路。住宅地下室确需使用家用电器者,住户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管理单位统一进行线路改造,所需费用由住户承担。
(四) 新建住宅的水、电、气表必须一次配套,达到计量条件。
第十条 小区内户表以外的水、电、气供应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由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定期检修;户表以内的水、电、气供应管道、线路及计量器具等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一律归个人。
(一) 住户水、电、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
(二) 水、电、气表如有损坏,住户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提出报修申请,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三) 对拒不维修或更换以损坏计量器具的住户,各管理单位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停止供应水、电、气。
第十一条 局技术监督处、公共事业管理部负责对住户用水、电、气表的检定、校验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指定检定、校验机构,定期组织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布。
(一) 各管理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对住户用水、电、气表进行首检和周检,确保准确计量。
(二) 首检工作应在住户的水、电、气表安装前进行。
(三) 周检工作由各管理单位按照水、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检定周期为5年。
(四) 鉴定收费标准:水表16元/次,电表15元/次,气表16元/次。所需费用由各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计表,以2000年12月1日至5日的抄表数值作为基数,确定实际发生数额。居民原定额内剩余水、电量不再累计使用。
(一) 普通水、电、气表,以实际显示值为准。
(二) IC卡电表,以刷卡数值为准。属原定额内剩余水、电量由居民按现行收费价格以现金购买,属居民自行购买的继续有效。
(三) 未具备安装户表的平房户、公寓户等,以分表数值为准,每户均摊。
第十三条 抄表员对计量数值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将计量器具拆送油田指定的计量机构检定,若计量器具正常,所需检定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因计量器具自身质量导致失常的,所需检定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住户当月用量按其前3个月的平均数值计算;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计量器具失常的,所需检定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四条 住户对计量数值提出异议,管理单位应将计量器具拆送油田指定的计量机构检定,若计量器具正常,所需检定费由住户承担;因计量器具自身质量导致失常的,所需检定费由管理单位承担,住户当月用量按其前3个月的平均值计算;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的计量器具失常,所需检定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户生活用水、电、气收费价格,由油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油田发展实际和住户承担能力,本着"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使用、公平负担"的原则,统一定价,定期公布。
(一)油田用户生活用水、电、气目前暂按一下价格执行:水1元/立方米;电0.37元/千瓦时;甲烷气048元/立方米;高含二氧化碳气0.16元/立方米;液化气每户每月1.5罐以内14元/罐,超出部分43元/罐。
油田住户内经营用水、电、气费价格,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油田驻外机构的居民区使用油田供应的水、电、气,交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非油田住户的生活用水、电、气收费价格,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水、电、气费用确定的有关规定
(一) 据住公寓的单身职工原则上按每月实际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平摊,具体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 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计量用水量的地区,水费暂按每户每月10元计收。
(三) 暂不具备计量收费条件的地区,遗属户用水、电、气费每月按55元测算;其他用户用水、电、气费,暂按原定额(每月:水18立方米;点120度;气45立方米)的80%测算,合计约67.2元。
(四) 二次供水的管理单位,增加的费用由本单位自行负担。
(五) 由主营单位供气、收费的个别地区,暂维持现状。
(六) 油田驻外机构居民区的油田住户使用非油田供应的水、电、气其收费标准高于油田的差额部分由职工发薪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油田主管部门公布的定价,并将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在各小区指定位置公布。
(一) 各管理单位无权擅自更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收费价格。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
(二) 各管理单位不得提前收费、预期收费。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结算程序
(一) 抄表员每月定期将住户水、电、气用量如实记录,与住户共同签字认可,并向住户开具油田统一发票。
(二) 各管理单位负责将居民水、电、气用量进行分类统计,与每月25日之前,编制完成《住户水、电、气用量综合统计表》、《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分单位统计表》、《住户水、电、气代扣代缴通知书》。
(三) 每月25日,局公共事业管理部、劳资处等部门统一组织全局结算会议。届时,各管理单位将《住户水、电、气用量综合统计表》、《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分单位统计表》分报管理局及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劳资、多种经营、老年管理、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并将《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通知书》一脚职工发薪单位。
(四) 职工发薪单位经核实确定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中扣除,并逐级汇总,编制完成《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份管理单位统计表》。对因单位变动无法代扣代缴的人员,编制《无法代扣代缴人员分管理单位统计表》,并注明其变动单位。
(五) 职工发薪单位与次月全局大型结算会议时,将上月《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分管理单位统计表》移交管理局及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劳资、多种经营、老年管理、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以及各管理单位;将因违章使用水、电、气而被处罚的《住户水、电、气费代扣代缴通知书回执》、《无法代扣代缴人员分管理单位统计表》移交各管理单位。
(六) 各管理单位落实无法代扣代缴人员变动情况,将当月应扣水、电、气费计入下月,由职工变动后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收费发票管理
(一) 抄表员在入户计量抄表时,应对住户开具油田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发票。
(二) 抄表员对收取现金的各类住户,出具的收费发票必须注明"现金"字样,收取金额以大写数字表示,并与住户共同签字。
(三) 抄表员于每月21日前,将收取的现金连同带"现金"字样的发票交到所在物业公司的财务组,财务组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上交各管理单位财务资产科。
第二十条 收费方式
(一) 油田双职工户用水、电、气,原则上由户主发薪单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代扣代缴。住户在女方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发生的水、电、气费,由男方所在发薪单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代扣代缴。
(二) 职工配偶为油田家属的单职工户用水、电、气,由职工发薪单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扣减55元后代扣代缴。
(三) 其余单职工户用水、电、气,由职工发薪单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代扣代缴。
(四) 离退休职工用水、电、气,由发放离退休金的单位按其实际发生费用代扣代缴。凡属社会保险事务所直接发放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事务所代扣代缴,凡属二级单位发放养老金的,由二级单位发放养老及你的部门代扣代缴。
(五) 职工遗属户用水、电、气,按其实际发生费用扣减55元后,由抄表员按月收取现金。
(六) 辞职职工、自谋职业职工、油田除名职工等单位无法代扣代缴水、电、气费用的住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由抄表员按月抄表收取。
(七) 多种经营等无法按月代扣代缴的单位,由各管理单位、住户、职工所在多种经营单位协商后,按季度或半年结算一次。
(八) 地方住户用水、电、气,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由抄表员按月收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水、电、气费减免范围为油田单职工户和遗属户。
单职工户是指户主为油田职工,配偶为户口在油田的家属的住户。
遗属户是指户主为油田已故职工,配偶为户口在油田的家属且未再婚的住户。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费减免额度
(一) 单职工户用水、电、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减55元。
(二) 职工遗属户用水、电、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减55元。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费减免程序
(一) 职工发薪单位分发《住户水、电、气费减免申请表》,职工填报,并由各单位房产和工会共同审核。
(二) 职工发薪单位审核后,按管理单位分类汇总,并送达相应的管理单位。
(三) 各管理单位审核后,返回职工发薪单位。职工单位将单职工户、遗属户申请表及分类汇总表,分保局多种经营处和局工会。
(四) 局多种经营处和局工会审核后,职工发薪单位将申请发送局公共事业管理部,由局公共事业管理部统一编号,印制《住户水、电、气费减免证》。
第二十四条住户水、电、气费减免证使用规定:
(一) 住户凭减免证享受水、电、气费减免待遇,减免证不可挪作他用。
(二) 当住户类别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规定时,住户应及时上缴减免证。
(三) 减免证遗失后,住户应及时到有关部门申请补办。
(四) 涂改、转借、转让、复印的减免证无效。
(五) 减免证加盖公共事业管理部章后,方可有效。
(六) 减免证每半年必须年审签章。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减免款的分配
(一) 各管理单位可结合区特点,将55元减免款分别在水、电、气上合理分配。
使用IC卡电表的减免户,可按月配给80度电,剩余款在水、电、气费上按比例分摊。
同时使用IC卡电表、液化气的减免户,按月配给80度电,20公斤液化气,剩余款在水费上分摊。
(二) 减免当月有效,每月结余额比在累计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违章使用水、电、气行为:
(一) 私自拆装水、电、气表或表前接水、接电、接通燃气者。
(二) 私自启动水、电、气表的铅封或改动电表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者。
(三) 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且造成住宅区电气线路故障者。
(四) 人为普破坏计量器具,以及采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导致计量器具停滞、失灵或逆行,影响准确计量者。
(五) 住户在公共供水、供气、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抽气。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章使用水、电、气行为均有监督、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一) 对违章使用水、电、气者,一经查实,按违章使用量补交费用并承担补交费用3倍的违约使用费,其费用由职工发薪单位代扣代缴,并对住户开具油田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发票。
(二) 管理单位应协同职工所在单位积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者,可暂停止供应水、电、气。
(三) 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且造成住宅区电气线路故障者,管理单位有权责令住户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责任
(一) 各管理单位应积极督促、协调供应单位做好水气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供气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电、气供应的,应提前24小时告知居民。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居民,并尽快恢复正常供应。
第二十九条 抄表员责任
(一) 抄表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的损失有责任人全部承担。
(二) 抄表员进行抄表时,不按规定佩带统一的证章,住户有权拒绝抄表。
第三十条 住户责任
(一) 住户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者,经仲裁小组核实后,以确认的数额为准。
(二) 住户因长期外出会造成无法按时抄表的,应事先到所在工作单位开具证明,并到管理单位签证,否则,按住户拒绝抄表处理。其计量数值可延续至下月累计。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发薪单位责任
(一) 职工发薪单位负责水、电、气减免户的审核。应确保减免户完全符合有关条件。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负责任的相关责任,并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 职工发薪单位应全力配合管理单位做好住户用水、电、气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保障费用收缴的准确、急事,无故造成此项工作延误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 职工发薪单位应做好水、电、气计量收费宣传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好各类纠纷,引导本单位职工顾全大局,严格执行油田水、电、气计量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仲 裁
第三十二条 仲裁组织
为保证公正、及时的处理水、电、气计量费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维护供、管、用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油田设立三级仲裁管理组织。
(一) 仲裁委员会:由管理局技术监督处、法律事务处、公共事业管理部及其他相关处室共同组成,成员5----8人。
(二) 仲裁管理办公室:仲裁委员会下设水、电、气计量收费仲裁管理办公室,由局技术监督处牵头组成,其余人员从油田机关其他相关处室和计量检测 所、计量测试研究所中选定,负责处理各类纠纷的具体事务。
(三) 仲裁小组:油田按区域设立水、电、气计量收费仲裁小组,成员10----15人。由所在区域的居民代表、管理单位、职工发薪单位、计量检测单位共同组成。
第三十三条 仲裁管辖
(一) 抄表员同居民发生的争议,由各区域的仲裁小组裁定。
(二) 管理单位与职工发薪单位发生争议,由仲裁管理办公室裁定。
第三十四条 纠纷解决程序
(一) 抄表员同居民、管理单位与职工发薪单位间发生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二)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在5日内按规定将纠纷提交相应的仲裁管理组织。
(三) 仲裁组织在现场调查、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与10日内对抄表员同居民、管理单位与职工发薪单位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裁定,并将仲裁结果以"纠纷仲裁书"的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 当事人一方不服,可自"纠纷仲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一级仲裁组织复议,复议结论作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请仲裁管理组织监督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局公共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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