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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管理局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矿区生活环境,绿化美化生活环境,提高全局职工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和山东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油田辖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矿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全局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油田辖区内的一切外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局鼓励和加强矿区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经验,提高油田矿区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和要把绿化建设纳入矿区基本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第五条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管理局绿化委员会是管理局绿化工作主管部门,其办公室设在局公共事业管理部。管理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局绿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编制及实施的布置、检查、指导和考核。
各二级单位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绿化的规划计划编制及实施的布置、检查、指导和考核。
管理局规划、计划、基建、财务等部门各负其则,配合绿化工作主管部门搞好全局绿化工作。
第七条 对管理局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组织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绿化规划,纳入油田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根据国家、山东省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油田矿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新建住宅区,二、三级办公区绿地占总用地率不低于30%;
(二) 工厂区、油气生产站(库)区绿地率不低于20%;
(三)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
(四) 主要道路要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成区主干道路绿化带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路绿化带面积不低于15%;
(五) 工农业水库堤坝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
(六) 农田林网配套绿应达到90%以上,农田林木覆盖率达到15%以上。
地处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单位,若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标准的,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与附属绿化工程项目应做到"两同时、两统一",既土建设计与绿化设计同时进行;土建资金与绿化资金同时到位;土建施工与绿化施工统一安排;土建工程与绿化工程统一验收。附属绿化工程因季节不适宜;未能如期完成的,可延期至验收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得绿地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应当将其设计方案报送局绿化办公室审核;得绿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应将其设计方案送相应二级绿化办公室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准开工建设。
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绿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有局绿化办公室参加该绿化建设项目的验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由二级绿化办公室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各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加强苗圃、草圃、华普等生产绿地建设,以适应绿化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现建成区,存在适宜改建为绿地的已硬化地面、裸露空地和已拆迁建筑占地,均应改建为绿地。
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时。须经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的建设,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根据油田矿区特殊的立地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设计,本着适地适树,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桥、灌、草、花相结合的原则,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五条 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本单位有能力承但施工任务的绿化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凡外包的绿化工程,要进行招标投标,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油田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油田外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证件,报送局绿化办公室审核批准,向局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油田内部市场准入证后,方可在油田辖区从事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局规定的工程定额、预算定额汲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造价,要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验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所有施工单位均应在施工现场时指标由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工地负责人的标志牌,以利于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1年。以竣工验收交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局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矿区公共绿地、风景林滴、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地,由管理局绿化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管理;各单位自建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地、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农田及水库绿化、经济林、苗圃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门前绿地,由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化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以占用的绿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报绿地所属二级单位绿化办公室审批,200平方米以上的报局绿化办公室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按规定的办理。临时(1年内)占用绿地,按1元/日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占用费,永久占用绿地,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绿地赔偿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 绿化树木严禁砍伐。因建设项目施工和更新需要,能够移植的,必须移植,确需砍伐的有林木所在单位写出林木采伐报告和更新计划,报请局绿化办公室审查后,属城市规划区外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施;属城市规划区内的,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树木生长与空中、地面、地下管线发生矛盾时,有关单位要提前预测,写出书面意见,报局绿化办公室审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适当修剪压缩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采伐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林木倾斜危机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局绿化办公室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挖坑、取土、种植农作物、修墓、建屋;
(二) 倒垃圾、污水、污物;
(三) 设置经营摊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 放牧、狩猎、捕鸟;
(五) 树木下用活、烧荒;
(六) 损坏绿化设施;
(七) 其他危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绿化管理机构建设。绿化办公室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级单位要设绿化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绿化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证绿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局绿化办公室及各二级绿化办公室,在搞好绿化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搞好绿化档案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与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的需要,建立专业绿化管理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学习,不断提高绿化专业管理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生长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领导办绿化点制度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制度。领导绿化点实行挂牌制,以利群众监督。把绿化点绿化任务完成好坏和是否完成绿化任务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推动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绿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搞好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绿化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宣传绿化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提高全民绿化意识,推动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或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局绿化办公室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经局绿化办公室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与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管理局及各二级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对造成的损失按附表规定收取赔偿费;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绿地的性质,破坏规划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的,局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附表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三十六条 因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绿化任务或已建成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较差的,管理局给与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规定》中绿地、绿化设施、绿化工程用语的含义:
(一)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单位庭院绿地、经济林、农田及水库堤坝防护林。
(二) 绿化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护栏、围墙、园路、园墙、园房、雕塑、小品等景观建筑及浇水设施。
(三) 绿化工程包括:
1、 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园林路桥、园林小品、花池、花架、游乐设施安装等。
2、 绿化施工工程,包括苗木、花卉、草坪的起运、包装、栽植养护、修剪、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3、 假山工程,包括石山、秃杉、土石山、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4、 水景工程,包括改造天然水体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等工程。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山东省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局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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